4.7 管道安全 Ⅰ 控制项 4.7.1 管道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压力、环境、气候、土壤和敷设方式等综合确定,且连接方式应与管材相适应。 4.7.2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和《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地面荷载和土壤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7m,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2 埋地管道应根据管道材质、地质条件确定管道基础形式,并应在管道转弯和三通处设置支墩。 3 当露天敷设时,管道应设有调节管道伸缩、支架以及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和防冻隔热保温的措施。 4 室内管道宜明装敷设,并应设置确保管道整体稳定性的支吊托架。 5 当输送介质温度超过40℃时,应设补偿管道伸缩的设施和隔热措施。当管段计算伸缩量大于40mm且不宜采用自然补偿时,应设置伸缩节。 6 室内外架空管道及附件的设置位置当存在被撞击的潜在隐患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撞击措施。给水管道不得设置在妨碍工艺生产、交通和门窗的开启处。 7 给水管道不得穿过烟道和风道。 8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9 给水立管的底部宜设置排渣口,顶部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10 管道穿越水池壁、地下室外墙和屋面板等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当有沉降或振动时,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 管道的防腐蚀和结垢性能应根据水质全分析数据计算碳酸钙、磷酸钙和雷兹纳稳定指数确定。 12 给水埋地管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当必须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时,应采用套管保护。 13 给水塑料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管与热源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且净距不得小于0.4m。 14 阀门井盖应有定位和防止脱落的装置。 15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预留发展用地。 16 室内管道井空间尺寸和管道布置,以及架空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17 室内架空管道应有标识和着色,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4.7.3 给水管道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大于该处市政管道最大可能的静压值,且不应小于0.60MPa; 2 当采用水塔或高位水箱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以水塔或高位水箱的最高水位确定; 3 当采用水泵供水时,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以水泵机组最大扬程与吸水池的最高水位折合的压力之和确定。 4.7.4 阀门的选择和应用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产品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给水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 2 埋地阀门应采用暗杆闸阀,室内阀门应宜采用明杆阀门。 3 阀门的设置应满足设备、管道和用水器具的维修要求。 4 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给水系统局部维修时,系统运行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5 阀门的布置位置应满足其操作和阀杆启闭所需空间的要求。当室内空间受限时宜采用蝶阀和有启闭指示的暗杆闸阀。 6 止回阀应采用消声止回阀或缓闭止回阀。当仍无法消除水锤噪声时,应设置水锤吸纳器和小型气压水罐。 7 立管顶端或长距离水平管高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4.7.5 工业给水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4.7.6 工业给水管网漏损率不应大于7%,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 4.7.7 下列情况应设置管道过滤器或膜过滤,过流有效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横截面的4倍,孔径宜为过流缝隙的80%。当无数据时孔径宜为40目,且不应限制系统的设计过流量: 1 当有减压阀、浮球阀、液位阀等有狭小缝隙过流部件时; 2 当用户有细菌和颗粒物限制要求时; 3 系统维修频繁,颗粒物较多时。 4.7.8 当给水管道直径大于DN800时,且管道环刚度不足可能造成管道压扁或负压吸扁时,应增加构造筋肋提高管道的环刚度。 Ⅱ 一般项 4.7.9 输水管道系统应根据管道布置、地形条件及泵站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设置,且宜进行水锤计算。当输水距离大于500m、供水高差大于24m或大流量时,宜进行水泵水锤复核计算。 4.7.10 当工业建筑物内采用塑料给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4.7.11 水泵房内的管道和阀门应设置伸缩节、支座或支架。 4.7.12 给水管穿越道路、铁路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采取保护钢套管等防护措施。当穿越排水井时,不应影响排水管道的排水能力,且应有保护套管。 4.7.13 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单水源供水时,穿越河底的管道在过河处应敷设2条,且当一条停止运行时,另一条应能通过设计流量。 2 穿越河底管道宜避开锚地,其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河床冲刷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0.5m。在航运范围内不应小于1.0m,且应有防止冲刷的措施。 3 应有当地航运、水利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并应在两岸设置明显的标志。 4.7.14 在盐碱地、海水或有浸蚀的土壤场所宜采用塑料排水管道。当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压力管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其柔性接头的圆形止水橡胶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现浇地下沟道和管道的伸缩缝橡胶止水带和塑料止水带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4.7.15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管沟敷设。 4.7.16 海水给水管道的过流部件应采用耐海水腐蚀的管材和涂料。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4.7.17 室外地面设置的给水管道及附件不应设置在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当有可能发生碰撞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7.18 管道的设计和运行流速不宜大于2.5m/s。当大于2.5m/s时,宜采用厚壁管道。 4.7.19 管道流速不得大于7m/s。当必须大于7m/s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系统造成潜在的风险。